自殺協定
自殺協定 - “自殺協定”(suicide pact)
自殺協定 - “自殺協定”(suicide pact) |
(1)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,殺死該另一人,或參與該另一人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,均屬犯誤殺罪,而非謀殺罪。
自殺協定 - “自殺協定”(suicide pact) |
(2) 凡有人被控謀殺另一人,而證據顯示被控人殺死該另一人,或參與該另一人的自殺或被殺,則證明被控人是依據他與死者的自殺協定行事的舉證責任,在於辯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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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就本條而言,“自殺協定”(suicide pact),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,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,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;但除非一個 參與自殺協定的作為,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,否則該項作為不得視作依據該協定作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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